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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女日記

每個人的心中 都有一座垃圾山

奧林匹克指定通姦場所出爐溜




已婚翁姓女子與47歲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共處一室泡湯,翁女的陳姓丈夫僱請徵信社在門口捉姦,聽到女方發出呻吟聲長達十分鐘,敲門約1分鐘後破門而入,兩人赤裸,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,一口咬定兩人通姦憤而提告,但妻子辯稱愛撫時也會呻吟,檢察官認為僅憑叫聲無法證明兩人通姦,對洪某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據指出,翁女陳姓丈夫懷疑妻子與洪姓男子關係不正常,僱請徵信社人員緊盯行跡,去年9月間得知兩人外出,陳某便與徵信社人員一路尾隨,徵信社人員目睹陳妻與洪某一起進入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,便喬裝成湯客在隔壁湯屋偷聽,後來裡面傳出女子呻吟聲,時間長達10分鐘,見時機成熟,通知陳某破門而入,發現翁女裸身在溫泉池邊,洪男光溜溜在牆邊穿褲子,現場未發現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物。

陳姓男子一怒提告,檢方偵訊時翁女供稱當天是因為爬完山順道到溫泉餐廳吃飯,餐廳建議泡湯加吃飯價錢差不得,兩人才會在同一間湯屋純泡湯,沒有發生性行為,若真想通姦,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。

由於在捉姦當時,現場並無含體液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據,缺乏直接做愛證據,而且光憑呻吟聲,也無法證明兩人通姦,檢方因此對兩人處分不起訴。

昨天看到這個新聞覺得很促咪
可能是幻想到呻吟聲長達十分鐘這件事吧
只要想到隔壁間有人貼著牆壁在聽長達十分鐘的嗯嗯哎哎
就覺得這情境很妙
而且徵信社的人一定量好時間
覺得叫成醬九成九天人合一了才會衝進去
沒想到什麼也妹有,而且洪姓男子應該是心情好人也好
不然他好像是可以告陳男的縮。

據說捉姦這件事一定要在床或完事後
因為徵信社的人要採集到毛髮或體液等才算數
那在湯屋中就實在是個好地荒
就像你在廁所裡he咧
弄出個什麼東西(到底是什麼東西呢)可以立馬開蓮蓬頭沖去下水道
不會留有衛生紙或被單等很容易吸收體液的東西
詹藍證據也很難被別人拿到了。
說來溫泉湯屋真是個很適合發展不正常性關係的地荒
像有些男生尬意打分手砲
一開始不方便表達意圖,就會約前女友去泡溫泉
因為此處進可攻退可守,雖然裸體但沒有床
嚴格說來還有一點點健康訴求
泡湯感覺上跟練外丹功差不多
帶有強筋健體的感覺
倒不一定會跟叉交劃上等號安捏(其實就是!)
所以是個很吸引人,講出來又不會害羞的話術
難怪會被前男友廣泛的使用。

其實新聞裡還有一段話
陳姓丈夫表示,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,愛撫時不會呻吟;翁女辯稱,這樣說法不對,自己愛撫時也會呻吟,不是只有做愛時才會;被告通姦的洪某男子也說,餐廳內湯屋這麼多,當時怎知道女子呻吟聲從哪一間湯屋傳出來的。
私以為翁女做賊心虛狡辯得太快
跟外人愛撫並沒有比跟外人性交好到哪裡去吧
這種說法不會讓丈夫心情好過些啊
為什麼不說她心情好或肩胛骨的筋鬆開了也會呻吟←這比較像泡湯會花生的事
更慘的是她醬掏心掏肺的表白後
洪男才說呻吟聲是別間湯屋傳來的
那她剛剛這麼真誠的跟大家分享痣己瞎咪洗尊會呻吟不是很傻?

最後我本來聽到這句話休誇不快--若真想通姦,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
想縮洪先生也太高傲了,是說四十分鐘不夠他用嗎!
那讓多少弄不到半小時的年輕小伙子多沒面子
這些有大好將來的年輕人,自尊就這樣被一個奸夫毀掉多不值得
回去仔細思考過後(哇糾認真ㄟ)
想到人家下巴這麼痠的哎了十分鐘都還沒開始
那他可能是老到需要暖機暖很久
像老式冷氣要送風、老爺車要先暖車一樣
所以四十分鐘才會不夠用
突然想到我有個比較老的朋友,他縮他想那個的話三天前就要開始培養情緒,燒水要燒三天才會開安捏
那也挺慘的我還是原諒他好惹(干我屁事啊)

影片是志玲姊接花博開唱的畫面
這兩天到處都看到有人在貼所以我也貼一下(很容易隨波逐流啊我)
其實她又會演戲人又漂亮身高高EQ更高
如果歌聲還很優美那大家都去死好了
所以唱成安捏完全是可以被接受的
還有除了小朋友歌聲很嘹亮外
卡啦帶裡疑似也有她的歌聲襯底,因為我一直聽到有兩個她在唱歌
總之媽斗實在不用勉強唱現場
但看完我更喜歡她了,整個人很坦蕩哪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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